渭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规划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面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根据省市文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渭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

一、总体目标、方针和原则

总体目标:通过保护工作使我区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全区非遗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基本实现非遗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和法制化。

保护方针: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发展利用的关系,促进抢救保护和发展利用的有机结合,确保全区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实施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做到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民间资金相结合,地方立法与国家法规相结合。

二、保护对象,保护方式

1、保护对象:一是特有的民间文学,包括神话、传说、故事、寓言、笑话、童话、史学、歌谣、俗语,谜语、歇后语、民间叙事、民间说唱和民间戏曲文学等。二是民间艺术,包括民间美术、民间工艺美术、民间雕塑、建筑、音乐、剪纸、杂技、戏曲、曲艺等。三是民间工艺,包括制做、金属、陶瓷、木制、器饰、织染、造纸等。四是传统礼仪、节目、庆典等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五是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手稿、典籍、谱牒实物和场所。六是其它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基本保护方式

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

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库和展示厅,对各类非遗项目予以立档保存。

③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非遗项目的传承机制。

④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研价值的非遗项目进行系统的抢救与保护。

四、实施步骤和措施

1、实施时间

保护工作从2011年到2015年,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11年至2012年,确立渭滨区重点保护项目,第二阶段2012年至2014年,全面落实重点保护措施,第三阶段2014年至2015年,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

2保护工作主要任务

①开展普查工作,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全面深入地对本辖区非遗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普查,建立非遗保护名录和重点项目传承人名录,为实施全区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②建立传承机制,培育一批重点项目传承人,通过资助,扶持和展示活动等手段,鼓励非遗项目的传播与传承。

③教育培训,制定渭滨区非遗保护中长期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划,每年宣传培训不少于一次。

④建立数据资料库,完成全区非遗保护档案资料数据库,推动全区非遗的信息化建设。

3、保护工作措施

①建立渭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并设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

②制定《渭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严格执行。

③对全区的非物质遗产项目进行摸底普查,针对每一个濒危项目制定五年和十年保护计划。

④每年至少一次开展对全区非遗工作人员的集中培训。

⑤对全区的重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摸清底子,有针对性的进行政治、生活及艺术等方面的帮助,使代表性传承人的生活及艺术创作条件逐步提高。

⑥争取专项经费,以保证普查工作的连续性,针对项目濒危状况进行重点帮助。

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非遗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⑧建立渭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定期开展非物质遗产项目和各种民间艺术品的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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